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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条 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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