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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21年度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所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以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分红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公司的发展需求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编制的《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地反应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拟定的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的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日常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七、关于2022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各方面运作正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预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九、关于2021年度业绩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要求,并结合公司会计政策和《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有关规定,2021年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及实际经营情况已达到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获授条件,我们同意按《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规定的提取方式提取业绩激励基金,本次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和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核心业务人员及技术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使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与分配方案。

十、关于修订《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修订后的《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中规定的基础净利润更加符合未来集运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的发展状况,可以更有效的发挥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激励作用,保证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更能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远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修订,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价值体现,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有利于公司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兼顾股东、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利益,使各方紧密合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邵立新 刘清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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