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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2021年末,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326.4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9.00亿元。公司强化担保

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业务风险。2021年,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本公司2022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我们平时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关于聘任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刘瑞嘉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提出的,该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刘瑞嘉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从刘瑞嘉先生的履历看,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们同意选举刘瑞嘉先生为本公司副行长。根据监管规定,刘瑞嘉先生的副行长任职资格将报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副行长任职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王化成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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