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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火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天火箭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宏印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义真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0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不适用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0 次
项 目工作内容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 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注:中天火箭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2022年3月31日,中天火箭发布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股份减持承诺不适用
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股价稳定承诺不适用
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租赁事宜的承诺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关于资金归集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控股股东关于固体火箭发动机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中天火箭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
报告事项说明
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继,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中金公司委派朱宏印先生和贾义真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1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向中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号)。因中金公司在保荐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2021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中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76号), 因中金公司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以及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3.2021年12月24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晟、孙雷、赵沛霖、幸科、谢晶欣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1号),因中金公司在保荐某 公司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履行充分核查程序,主要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性文件得出结论性意见,相关程序及获取证据不足以支持披露内容,未能完整、准确评价发行人科创属性,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金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就前述监管措施,中金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完成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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