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充分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现场会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有通讯表决事项知情。
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审议议案 |
1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1年1月8日 |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
2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1年4月29日 | 1、《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总结及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9、《关于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1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12、《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交易对手方对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2020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 |||
3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21年8月26日 | 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1、《关于选举何一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2、《关于选举田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4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1年9月14日 |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5 |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21年10月28日 |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6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 2021年12月29日 |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证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认真履行职责,列席董事会会议,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2021年依法运作进行了严格的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各项决议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公司经营目标明确,运作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的管理层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合法、合规,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的公司各期会计报表的制定符合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充分反映了公司2021年末资产负债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2021年会计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编制和审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况。
(三)检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公司本年度内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核并发表了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相关关联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内控管理评价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能够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生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