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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香飘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部门和人员。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七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公司应

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监管部门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监管部门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公司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监管部门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二)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公司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公司监事会对拟对外披露的涉及公司财务事宜,以及董事、董事长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文件;

(六)公司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公司董事、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应保证所报告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以及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的披露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与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责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所在各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以及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主动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具体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触发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发生,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同时提交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和文件;

(二)公司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7、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8、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确认、整理及编写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形成监事会决议;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

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咨询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证券事务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证券事务部组织初审,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分子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除《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保存期为10年。

第六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自愿性原则应做到以下方面: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遵守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第五十四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证券事务部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下述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其他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本办法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冲突,应当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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