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参股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成立初期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招拍挂及日常运营中对资金有需要,考虑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在资金安全方面,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筹备期由双方共同管理,公司对本次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能够进行充分地监管和实际控制资金支付,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但依据审慎原则,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被资助对象的后期资金使用计划、后期融资安排等因素决定取消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取消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进一步防控上市公司财务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加符合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不会对公司及参股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武志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