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该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签署于后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JAY JIE CHEN(陈捷)
夏 雪
万 华 林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