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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威: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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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奥迪威”)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并已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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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 3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4

第二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概况 ...... 5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5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 6

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9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0

四、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 ...... 14

第五节 持续督导工作安排 ...... 16

第六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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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udiowell Electronics (Guangdong)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0,985.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曙光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6月23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年10月29日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3街4号
邮政编码511400
联系电话020-84802041
传真020-84665207
互联网地址http://www.audiowell.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梁美怡
邮箱liangmeiyi@audiowell.com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专业从事智能传感器和执行器及相关应用的研究、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专业的传感器及执行器厂商,公司掌握换能芯片制备、产品结构设计、智能算法和精密加工技术等,致力于成为物联网感知层和执行层核心部件及其解决方案的主要提供方。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测距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压触传感器及执行器、雾化换能器及模组、报警发声器等,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智能仪表、智能家居、安防和消费电子等领域。

经过多年的研发和积累,公司的车载超声波传感器已进入国内汽车制造厂商的前装供应链,取得了一定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超声波流量传感器已进入国际主流品牌智能水表和气表厂商的供应链,安防报警发声器作为核心部件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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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应用于国际主流品牌的安防报警系统中。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项目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资产总额(元)683,882,887.53621,282,791.26536,980,367.2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557,299,146.59506,794,710.59467,350,365.4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8.1214.707.85
资产负债率(合并)(%)18.4618.3712.90
营业收入(元)416,025,798.70335,528,656.86251,364,973.90
净利润(元)59,748,640.7738,029,973.885,361,690.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59,764,685.8538,037,275.525,611,085.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54,427,239.6731,347,959.64-2,022,465.91
基本每股收益(元)0.540.350.05
稀释每股收益(元)0.540.350.0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237.791.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8,861,768.9337,755,328.5356,019,881.93
现金分红(元)7,579,994.841,098,550.005,676,319.99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7.566.9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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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3,600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不超过3,130.4348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4.6820%(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不超过22.1766%(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3,600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不超过3,130.4348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4.6820%(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不超过22.1766%(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4,585.50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不超过14,115.93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包括现有股东转让股份
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规定的,且已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且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超声波传感器产线升级及产能扩建项目
层触觉及反馈微执行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梁军和朱展鹏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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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保荐业务。梁军,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投资银行上海九部负责人、内核委员会委员,组织参与包括普元信息(688118.SH)、捷安高科(300845.SZ)、南华仪器(300417.SZ)、海川智能(300720.SZ)、万达信息(300168.SZ)、海伦哲(300201.SZ)、威帝股份(603023.SH)、智洋创新(688191.SH)、能辉科技(301046.SZ)、优宁维(301166.SZ)等项目的首次公开发行,银河生物(000806.SZ)、天成控股(600112.SH)等项目的非公开发行,升华拜克(600226.SH)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多家企业的财务顾问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朱展鹏,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组织参与了原尚股份(603813.SH)、海川智能(300720.SZ)、中山金马(300756.SZ)和品高股份(688227.SH)等项目的首次公开发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梁琪,金融硕士,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高级项目经理,作为项目人员承做了海川智能(300720.SZ)、天地在线(002995.SZ)和品高股份(688227.SH)等项目的首次公开发行,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项目组其他成员:郑辰超、韩骏驰、方正。上述人员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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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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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了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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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有关发行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4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中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比例及相应发行股票数量。

(二)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022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中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比例及相应发行股票数量。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和《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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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公司近三年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026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216号”和“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8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五)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的规定

发行人结合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发行人选择《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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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情况,最近一年公司市值区间为15亿元至20亿元。截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的市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交易均价(元/股)平均市值(亿元)
最新收盘18.3620.17
最近60个交易日15.9617.53
最近120个交易日14.7616.21
最近一年14.2015.60

如上表所示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近两年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76.47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42.72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0.23%,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二)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的规定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发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16年6月27日进入创新层,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属于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一)款的规定。

2、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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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55,729.91万元,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第(三)款规定的标准。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四)款的规定。

5、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0,985.50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600万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3,130.4348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东数量为708名,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50.00%,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发行完毕,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6、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第(一)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七)款的规定。

7、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八)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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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的规定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年度报告以及中期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的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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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度运行有效、良好。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保荐机构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抽查。发行人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内控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抽查。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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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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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持续督导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计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事前或及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及时审阅,确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发行人获取有关决议和备阅文件。
2、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3、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督促其实施。
4、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促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促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等规定。
7、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督导发行人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实施。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8、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以及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对相关风险或负面事项及时发表意见。
9、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及时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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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工作计划
10、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1、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切实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
(二)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完成。
(三)发行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承诺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包括: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其他安排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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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

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保荐代表人梁军、朱展鹏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传真021-60876732

(以下无正文)

3-2-19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梁 琪

保荐代表人:

梁 军 朱展鹏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卫东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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