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人因退休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93,333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