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3号王府井大厦十一层会议
室
三、会议召集人: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宝祥先生
五、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七、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2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八、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2022年5
月13日9:15-15:00。
九、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2.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3.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5. 审议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审议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
(三)独立董事述职
(四)股东交流
(五)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办法,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议案
(六)计票、监票,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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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遵循本次大会议事规则,共同维护大会秩序,依法
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四、本次股东大会安排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一小时。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
主要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五、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每个问
题的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六、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表决应填写表决票。
填写表决票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未签名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完成后,请投票人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中对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在股东代表、律师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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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目录
1.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2.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3.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5. 审议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审议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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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一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2022年5月13日)
2021年,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董事会的各项职能,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公司董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科学、严谨、审慎、客观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其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次,提交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高票通过。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021年度,董事会共召开13次会议,审议62项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无否决议案。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管理层任免、财务报告、高管薪酬、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决策,并认真监督管理层工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吸收合并、定期报告、关联交易、高管薪酬等事项的专业审核意见。
二、对外投资情况
1.重大股权投资情况
2021年度,公司对外股权投资59,920.7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810.72万元。主要用于增资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
西咸新区王府井商业有限公司、陕西赛特国贸百货有限公司以及支付北京王府井免税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王府井奥莱商贸有限公司剩余注册资本金等事项。
2.重大非股权投资情况
公司重大非股权投资情况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投资建设运营佛山紫薇港购物中心事项,以及实施购买河南平原新区奥特莱斯商业物业事项。公司2021年度投资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主要经营工作完成情况
(一)2021主要经营数据完成情况
1.实现营业收入127.53亿元,同比增长10.55%,同店增长8.91%;
2.利润总额完成19.06亿元,同比增长218.05%;
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0亿元,同比增长295.61%;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9.43亿元,同比增长131.28%。
公司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受公司主营业务恢复良好,收入增长的同时成本费用控制良好影响,同时也受上年同期比较基数较低影响。
(二)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在疫情反复、市场跌宕以及重组压力的交织下,公司全力以赴恢复经营、扩销增效,用创新发展引领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努力创新经营,降本增效。在扩销方面,公司通过持续打造营销品牌,抢抓疫情得到控制后消费市场的回暖机遇,赢得市场先机。公司层面通过打造“人民甄选·王府井聚国潮”独有IP和集团庆等系列活动,助力经营的同时扩大公司声量;奥莱业态首创“超级”IP营销年,通过“超级运动惠”和“超级品牌日”把握运动和国际精品两大核心品类的经营优势,深入挖掘和整合营销资源、会员资源、商品资源,提升市场声量、释放联动效能;百货和购物中心业态优势门店充分发挥在当地的市场影响力和消费号召力,持续多年保持爆发力。如贵阳国贸集团的超级会员日、成都王府井、长沙王府井和洛阳王府井的城市时装周、太原王府井“夜殿”会员专场、南昌购物中心的“跨年电音节”等多种自创IP营销活动,不断为当地消费者带来时尚新鲜的感受,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收获很好的市场反响。此外,还加快调整经营资源。全年共引进新资源超过2150个、引进区域首店品牌超过560个。多家门店结合市场热点、突破传统定式,实现资源新突破;在转型方面,公司深化转型调整,部分亏损门店打造特色优势,从优
化消费体验、丰富经营内容、深耕营运举措、节支增收挖潜等全方位入手,多管齐下打造经营优势,开源提升带动效益改善。强化一店一策细分定位,积极推进转型。传统百货持续深耕转型探索,重点项目转型调整快速起步,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同时,因租期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约经营,广州王府井百货于2021年11月30日停止对外营业;在降本增效方面,公司通过进一步强化精细管理,合理厘定成本费用标准和合作条件,加强监管,提高执行到位率,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年内成都王府井discovery购物中心、眉山王府井购物中心、新乡王府井奥莱、王府井奥莱如意小镇对外营业。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优化供应链资源和顾客资源。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重点品牌资源的对接,扩大品牌资源联动的效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深化品牌运营;创新合作方式,提升品牌运营效率。另一方面,公司持续推动自营业务发展,通过多个市场化团队,在不同项目上尝试突破,核心业务迅速发展。睿锦尚品项目强化买手制集合店及买手制百货业务,打磨设计,提升体验,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经营特色,并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销售规模快速壮大。法雅项目全力改善销售状况,提升线上销售,取得一定效果。北京有礼项目9月底在北京环球影城成功开业,汇集了近30家北京老字号和知名品牌,为老字号守正创新探索了新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公司通过推进服务标准的完善、服务管理的创新,提升服务引流作用,进一步优化顾客体验。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推进全渠道发展,持续强化线上运营能力的建设,提升数字化水平。全渠道和线上运营方面,公司及旗下门店加快建设并运营会员小程序、企业微信、微商城、视频号、直播等新流量渠道和产品,并持续打造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官网等多种自媒体宣传矩阵。全年公司及旗下门店在微信私域和抖音公域直播场次合计2478场,观看量1164万人次。不断培育自有明星员工和明星导购主播的同时也结合品牌资源与明星主播和头部主播开展合作,将优质商品和无差别服务传达给广大消费者。数字化方面,公司紧紧围绕经营业务发展需求,加强技术支持与开发。年内门店微商城业务中台试点上线12家,新的供应链平台在32家百货门店全面上线,进一步推进支付数字化,百货自营商品移动盘点系统上线,实现自营商品盘点、条码管理、库存查询等业务操作的移动化、在线化。报告期内,公司免税工作积极推进,保免跨一体化平台基本搭建。免税工作围绕组织管控、项目落地、业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完成海南3
家公司、北京1家公司的设立;按照市场化、年轻化、国际化标准组建北京、海南核心经营团队,目前两地团队共有员工180余人;结合业务发展需要,搭建丰富的商品渠道,覆盖时尚精品、香化、酒水、烟草、儿童玩具,食品保健品、家具家用,数码3C等8大免税品类,与全球800余个品牌建立联系并深入接洽,其中130余个为首进免税渠道品牌;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以及物流供应链体系;针对免税业务特点,提高政策研究能力,强化项目投标、经营权申请等专业工作,积极推动北京、海南的项目选址、投标;积极筹建线上免税业务,打造保免跨一体化商业模式。同时结合北京“两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机遇,制定完成王府井免税发展规划,明晰近期、中期、远期发展目标,全力推动王府井集团免税业态的整体发展。但由于免税业务是政府监管下的特许经营业务,项目拓展与有税业务相比存在很大的区别,目前公司尚未有门店落地。
四、2022年工作计划
2022年,国际形势深刻演变,新冠疫情继续蔓延,国际社会面临诸多跨国性和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从国内看,尽管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及新冠疫情点状爆发给国内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将形成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合力,助力国内经济稳步复苏,也为零售市场向好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后疫情时代,随着经济稳步复苏,消费将持续稳步回暖。中产阶层消费规模持续扩大,消费回流创造了一批新的市场热点,呈现出高端化、国际化、品质化的消费升级特征。大众消费也在国家共同富裕、打造美好生活的战略引导下不断复苏,为消费持续增长创造了基础。随着消费客层不断年轻化以及消费市场逐步下沉,使得零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速度进一步加快。零售行业呈现出产业链数字化,渠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同时,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催生了一些新生活方式,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消费的升级换代。
2022年,公司将充分发挥重组和进入免税领域的优势,有效把握公司业绩总量、结构、速度、质量的平衡,以创新为引领,融合新资源、构建新模式、实现新跨越,坚定推进传统业态转型,实现重大调整项目攻坚;快速推进新兴业态发展,实现重大新建项目破题;大力推进自营业务提升,加快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强化体制机制支撑,强化深耕运营,强化人才培养,强化公司治理;积极应对后疫情期的风险挑战、有效化解重组磨合期的融合问题,凝聚团队、增强信心,为公司新征程的开启构筑稳固的效益平台、积蓄可持续的发展力量。
全力以赴,确保指标完成,牢牢夯实公司效益平台。坚持以年度利润目标为导向、与任期内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坚持指标监控不放松、经营分析不断线;坚持优化指标结构、树立财务平衡意识;坚持健康良性发展、以非常之举减亏止损。坚持统筹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构建新模式,创新突破,高质量构建业务新格局。百货业态加快转型,强化专业治理、分类攻关。创造新的组织模式、新的治理模式,提高专业“软实力”,发挥规模优势“硬实力”,巩固对公司效益贡献的基石作用。新业态持续发力,提升存量门店市场开源水平和质量,加快新店培育,拓展业态版图,壮大市场影响力。加快免税业务落地,持续推进项目开发。构筑自营可持续发展模式,进一步加强自身独有特色的锻造,找准自身发展与公司业务发展大局的契合点,积极构筑有市场规模、有效益支撑的发展模式。加强全渠道建设,构建多业态协同、线上线下融合的商业模式。
创新经营模式,加强资源融合与营运深耕,提升经营质量。持续深耕“生态调整”的思想,有效把握市场机会资源的适时引进,进一步延展和丰富经营内容。加强对重点商品资源的统筹,提升与重点品牌资源的合作深度。深化新技术运用对流量建设的加持,加强市场推广的创新与运用。
创新筹划模式,高起点开好新店项目,高质量实现存量项目转型。全面做好新店筹备开业,太原奥莱、临汾购物中心、苏州购物中心预计2022年正式对外营业。做好重点存量项目的转型升级,西单项目在继承发挥原有优势的基础上,强化创新引领意识,赋予西单现代商业设计筹划理念;金街购物中心项目结合商圈国际化定位,精准把握金街品质城市客群、商旅客群消费特点,倾力完成项目升级打造,将项目打造为王府井商圈的时尚新地标。
强化发展规划的统领,构建发展新模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统筹各业态发展,做好发展规划导向,强化项目论证,坚持发展质量第一,紧抓国家发展机遇,不断优化发展布局,增强可持续性发展意识,开发未来标杆项目,做好优质项目的到期续约,构建好发展工作的组织体系,提升发展工作的综合素养。
强化商业项目管理,构建物业工程管理新模式,打造专业性团队。打造高水平物业工程管理团队,构建完备的物业工程管理链条,提升专业水平及工程质量。打造具有国际化水准设计项目,强化用国际化设计理念,实现项目突破,打造消费新地标。积极发挥物业统筹管理作用,推动各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以上报告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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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二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2022年5月13日)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10次会议,开展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议定期报告、吸并重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事项,监督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运作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以及运行情况,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等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29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首旅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4月22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2021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计提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2021年4月28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4、2021年5月7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2021年7月23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6、2021年8月26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2021年10月29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8、2021年11月5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监事的议案》。
9、2021年12月8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法雅商贸提供延期付款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合营公司佛山紫薇港提供借款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租赁经营金街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0、2021年12月14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在本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对公司治理和管理运作进行监督,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自律,恪尽职守。公司各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认真审核了各期财务报告及相关文件,经检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各期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未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出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慎、客观。
四、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21年,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变更执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监事会同意公司以闲置的募集资金18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六、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监事会审查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营公司佛山紫薇港提供借款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租赁经营金街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关联交易的相关工作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全面覆盖公司层面控制、业务层面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三方面,涵盖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需要,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为公司的资产安全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八、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公司财务报告未被出具非标意见。
九、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披露过盈利预测或经营计划,也未对利润作出预测。
以上报告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三
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
(2022年5月13日)
2021年,全球经济在新冠疫情的巨大影响中不断修复。受益于我国政府扎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复苏的整体态势,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较上年实际增长10.7%。但在基数效应、疫情反弹、自然灾害频发、限电限产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呈现出前高后低的发展态势,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消费市场复苏态势较上半年有所放缓。在疫情反复、市场跌宕以及重组压力的交织下,公司全力以赴恢复经营、扩销增效,用创新发展引领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7.53亿元,剔除门店变动因素,同店同比增长8.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0亿元,同比增长295.61%。剔除重组等非经常性因素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实现9.43亿元,同比增长131.28%。
一、2021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2021完成 | 2020完成 | 同比增减% | |
营业收入 |
1,275,308 1,153,555 10.55
营业成本 |
737,872 760,329 -2.95
费用总额 |
342,523 308,480 11.04
其中:
销售费用
164,359 163,005 0.83
管理费用141,909 145,437 -2.43
财务费用36,256 38 95875.23
投资收益 |
23,293 9,242 152.0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4,181 -6,384不适用
营业外收入 |
6,059 6,312 -4.00
6,012 8,875 -32.26
营业外支出 | ||
利润总额 |
190,631 59,936 218.05
净利润 |
137,828 30,609 350.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
134,024 33,878 295.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94,259 40,755 131.28
1.364 0.347 293.08
基本每股收益(元) |
说明:
1. 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0.55%,可比口径下增长8.91%。
分地区看,受吸收首商股份影响,华北地区收入达到69.32亿元,占公司总收入比重达到50.99%,是对公司整体收入贡献最大的地区;其次西南、西北和华中地区收入分别达到31.06亿元、14.87亿元和11.23亿元,占收入比重分别为
22.84%,10.94%和8.26%,对公司收入贡献较大(上述分区域数据不含内部抵销)。
分区域看,贵州、太原、长沙、洛阳、西安、昆明等区域的门店经营恢复表现较好,特别是在8月以来受疫情反弹影响较大的背景下,表现出多业态协同共进、经营韧性较强的良好局面。
分业态看,综合百货、奥莱及购物中心全年销售同比均实现了大幅增长,同期疫情普遍影响了经营、同比基数较低。其中,综合百货业态仍然在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中占据主体的地位,报告期内业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
52.29%。奥莱业态的高性价比国际品牌资源、以及购物中心的多元体验一站式消
费更加受到消费者青睐,二者经营优势明显,销售恢复明显好于传统百货超市,报告期内奥莱业态和购物中心业态的收入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
11.82%和15.16%。超市业态受线上冲击明显,在线购物、无接触配送被快速认
同,大量分流了线下市场份额,实体超市销售下滑的局面短时难以扭转,报告期内业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3.62%。
2. 营业成本较同期下降2.95%,主要是受执行新租赁准则影响。
3. 费用总额较同期增加3.40亿元,同比增长11.04%。其中财务费用较同期
大幅增长,主要由于执行新租赁准则产生租赁融资费用影响所致。
4. 公司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受公司主营业务恢复良好,收入增长的
同时成本费用控制良好影响,同时也受上年同期比较基数较低影响。
二、2021年资产负债状况
单位:万元
2021年 | 2020年 | 同比增减% | |
资产总额 |
3,915,058
2,859,781
36.90
股东权益 |
2,010,285
1,652,998
21.61
股东权益比率(%) |
51.35
57.80
下降6.45个百分点
48.65 42.20
资产负债率(%) |
增加6.45个百分点
流动比率(%) |
160.31 157.73
增加2.58个百分点
142.44 135.93
增加6.51个百分点
速动比率(%)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元) |
17.08
15.98
6.8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858 2.161
增加6.697个百分点
2021年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较低水平。因执行新租赁准则影响公司资产总额较期初大幅增长,股东权益比率较期初下降以及资产负债率较期初上升。此外股东权益较期初上升主要受公司吸收合并首商股份配套发行募集资金影响所致。
以上报告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四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2022年5月13日)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44,470,667.81(合并口径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为1,340,242,115.5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44,447,066.78元。上年未分配利润3,294,636,104.94元,年初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61,054,516.36元,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3,233,581,588.59元;年度内派发的2020年度的普通股股利116,437,552.50元;本年吸收合并首商股份影响2,139,209,745.93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656,377,383.05元。
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听取不同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2,841,45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53,136,580.40元(含税)。占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3.81%,剩余未分配利润5,203,240,802.65元转以后年度,本年度资本公积金
不转增。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以上方案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五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2年5月13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完毕,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以上报告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2年5月13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唐炫先生,199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张昆女士,199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郑小川先生,200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2家。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 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因完成吸收合并重组事项导致审计范围增加,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2021年度审计费用调整至714.50万元,内控审计收费65.00万元,前述费用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2022年度审计收费预计不高于900万元,审计费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年报审计拟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情况并考虑本公司业务规模增
长、门店增减等综合因素考虑,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若因审计内容变更超出预期导致审计费用增加,由董事会确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调整。
二、拟续聘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年报审计
服务工作中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了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做到了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人员配备合理、严格遵守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规定。
建议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议案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若因审计内容变更超出预期导致审计费用增加,由董事会确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调整。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22年5月13日)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17号)核准。公司因本次交易涉及增发事宜,新增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5,250,070股,公司总股本由977,591,381股增加至1,132,841,451股。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6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022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经北京市体改委关于设立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
工商行政 |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053805。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经北京市体改委关于设立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
东城区市场监督 |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053805
1997
年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1997 | 1997 |
年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亿柒仟柒佰伍拾玖万壹仟叁佰捌拾壹元(977,591,38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 |
1,132,841,451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免税
) | |
品经营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77,591,381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32,841,451股
经营免税商店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合计977,591,381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合计1,132,841,451股
第二十五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
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
第二十七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 |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
第二十七条
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
第一款 |
第(一)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公司依照
本章程 |
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 |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 |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 |
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 |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但股东需支付合理的成本费用后才能索取本款所述有关信息的复印件或有关资料。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 |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第四十三条
达到或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 |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 |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 |
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七十五条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五条
; | 删除(四)、(六)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
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
分拆 |
、合并、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解散和清算;
七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百分之三十 | |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 |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三条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
的 | 第九十九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 |
处罚,期限
未
届 |
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
任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人, |
独立董事5人。
董事会由7
至 |
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
至 |
5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他担保事项;
5%
,为单一对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
10%
20%
。超过以上限额提供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决定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
决定 | |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经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批准),其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 |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三分之二 |
以上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经非关联董事的
以上批准),其中本章程第
四十三 |
条所述的对
还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外担保,还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或公司党委会提议, |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代表
十分之一 |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 |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本章程第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
一百零 |
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一百零二 | |
、实际控制人 |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 |
以外其他
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
公司的具体规章;
定 |
新增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条 |
本章程第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十九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百五十一条 |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 |
报告
个月和前 |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上述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 |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 |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 |
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上述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
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有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 |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
十五 |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
《 |
中国证券报
或
《 |
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份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占公司股本总额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 |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
工商行政 |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
东城区市场监督 |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
“以外”、“低于”
不含本数。
、“多于” |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
于”不含本数。
《公司章程》做上述修订后,相应章节、条款序号进行顺延、修改,《公司章程》中引用的前文条款序号相应更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议案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八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2年5月13日)
为维护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和《
》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上市 |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
上市 |
股东年会 |
和临时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
股东年会 | 年度股东大会 |
和临时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
删除第六条 | |
和第六条 |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交易所备案。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 第十一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 交易所 |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上市 | 第十三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
上市 |
公司股份数量;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第十七条 |
第十九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查同意的股东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并通知(或公告)所有股东。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提案,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公司 |
删除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 |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将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 |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出席和表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表 | 第二十二条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 |
出席和
表决
权 |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
将 |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应当 |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 |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本 |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议事 |
和建议 |
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当 |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 第三十三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 |
证券 |
交易所报告。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 | 删除原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 |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监事候人选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两名以上的监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应选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 删除第四十三条 |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六)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七)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 |
增加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 |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
会议 |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 | |
增加第四十七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增加第四十九条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增加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或临时股东大会) |
审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做上述修改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引用的前文条款序号相应更新。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九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2年5月13日)
为维护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附:《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条款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4人。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7至13 |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
3至5 |
人。第七条 董事会议题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五)
经理提议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议题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五) 经理提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总 |
. |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和秘书 |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 | 删除原第三十一条 |
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将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及代理机构以备查。保存时间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 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
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2年5月13日)
为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
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 |
可以设副主席。 |
监事会主席
由
全体 |
监事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第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和会议期限 |
;
(二)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会议通知所需包括的 | |
未设副主席、 |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
;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 | |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 |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 | |
八 |
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
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
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一关于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2022年5月13日)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财务公司”)签署协议,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旅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从事的金融服务业务。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鉴于公司与首旅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与首旅集团财务公司续签协议。
本公司及首旅集团财务公司同受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控制,首旅集团持有本公司32.91%的股份,同时持有首旅集团财务公司
56.6352%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度,公司在首旅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为313,412.59万元,日均贷款余额为16,413.7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首旅集团持有本公司32.91%的股份,同时持有首旅集团财务公司56.6352%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昊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8号9层注册资本:200,000万元首旅集团财务公司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除股票投资以外)股东情况:首旅集团持有其56.6352%股权,本公司、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商股份”)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其12.5%股权,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8648%股权。(2021年10月,公司完成换股吸收合并首商股份有关工作,原首商股份持有的首旅集团财务公司12.5%股份已由本公司持有,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尚未办理完毕。)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致同审字(2022)第110B000440号”《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首旅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总计14,821,827,021.7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513,671,549.16元,负债合计12,308,155,472.58元。2021年,首旅集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合计172,706,476.40元,利润总额为143,801,310.86元,净利润为116,909,835.54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首旅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公允、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为:
(一)关于存款服务:公司及子公司在首旅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
则上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首旅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浮动,除符合前述标准外,应不低于国内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二)关于贷款服务:首旅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30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或子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
次贷款利率。
(三)关于结算业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有效期之内,首旅集团财务公司免
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付款服务、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四)关于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
询、代理、保险代理等):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五)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首旅集团财务公司能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业务,且首旅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优于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利率、减免部分业务事项的手续费、减少审批环节等,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资金成本,特别是将为公司长远的发展提供支持和通畅的融资渠道,因此,未来将会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不会损害小股东利益。另外,首旅集团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在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故公司拟与首旅集团财务公司续签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杜宝祥、卢长才、尚喜平、杜建国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9名,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
2.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北京
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定价公允,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和通畅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资金成本,并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与北
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资金成本,未损害公司及其他中
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022年4月21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首
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以上议案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