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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理工光科告示栏发布了《关于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部门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1日,时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员工可向公司反馈意见。

3、截至2022年4月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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