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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新3: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准专字[2022]2160号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工大高新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末支付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20,000.00万元工程款项,中冶天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实质上构成了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着违规使用的情形。根据工大集团提供的向第三方的借款合同、工大集团和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相关银行对账单据,前述工大集团占用的20,000.00万元款项已于2018年12月27日由第三方代工大集团偿还,即公司已收回被工大集团占用的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根据工大高新提供的资料,工大高新为保证资金安全,将该部分资金暂时存放于哈尔滨工大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内,未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2019年度,工大高新将上述被偿还的募集资金转回工大高新体系内其他专用账户(非募集资金专户)并开始使用,使用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为避免募集资金账户被查封冻结等情形,公司未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该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未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实施,存在着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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