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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9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51.102%股权。2021年2月下旬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你公司存在纠纷,导致你公司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2021年3月18日,一卡易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一卡易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1日,你公司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自2021年2月26日起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一卡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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