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全部子公司,评价范围占合并报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授权审批、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资产管理、基建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内部审计及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内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总体执行情况
1、组织架构
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并根据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运作。内部管理方面公司设立了综合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信息技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BU事业部、总办、法务、董秘办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确保了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能够按照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健康运行。
2、发展战略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对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和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3、企业文化
公司秉承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拥抱变革,持续创新、至诚至信,用心服务、专业执着,创造价值、尊重,激励,以人为本的企业核心价值观,经营企业,服务客户,培养员工。
4、授权审批
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授权审批制度,并实现了授权审批系统化。
5、销售及收款
公司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报价管理制度》《客户信用制度》、《进出口单证复核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相关流程制度,建立了岗位分工与职权分离、销售合同和订单审批、产品销售和发货控制、收货控制、货款回笼、定期对账、监督检查等相关控制流程,合理设置销售相关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形成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授权审核程序。
6、采购及付款
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采购、验收、付款三方面的主要控制流程,并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对采购审批、供应商管理、议价、验收、付款、会计处理、定期与供应商对账等环节的控制,减少采购风险。为了防范舞弊风险,公司已将各流程进行关联,实现流程控制。
7、资产管理
公司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库存管理制度》、《仓库出入库管理》等制度将资产管理落实到各责任人,保证资产安全,财务核实及时准确。
8、基建工程管理
公司制定了《基建管理制度》对基建工程各个环节制定了执行原则及标准,保证基建工程的顺利实施及基建工程质量。同时,公司成立基建监督小组,聘请外部专业律师,对基建工程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配合基建部门解决基建过程中碰到的问题。
9、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
公司制定了包括筹资、投资项目的制定与审核、银行账户管理、资金调拨付款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员工借款管理、支票管理等的流程制度,并通过流程系统化保证制度执行。
10、财务报告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全套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核算准确完整。同时公司不断完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11、信息披露
公司制定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外披露信息,并每季度由内部审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自查。
12、信息系统管理
公司制定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流程制度,保证公司信息系统安全有序运行。同时对系统权限设置做了严格的控制,并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保证了公司信息安全。
13、关联交易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14、内部审计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审计人员由董事会聘任,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公司的运营效率、财务报告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15、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公司制定了《子公司管理制度》,根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对口部门进行专业指导及监督,从公司治理、日常经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对子公司实施了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各子公司基本做到及时向公司
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按照授权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定期向公司提交财务报告。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日常内部控制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进行有效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在与以前年度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本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新增了资产总额衡量指标,重新确定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量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净利润、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1)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财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5%,但是小于10%;
(3)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10%。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1)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
(2)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财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1%,但是小于3%;
(3)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是指除重要缺陷、重大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重要缺陷:
①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要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小于人民币300万元;或受到省(直辖市)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轻微的负面影响。
(2)重要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大于或者等于人民币300万元,小于1000万元;或受到省(直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重要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3)重大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大于或者等于人民币1000万;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并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是指除重要缺陷、重大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3)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