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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教育: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信息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危机处理等事务,具体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信息事务管理第七条 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对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信息管理达到的目标:整合公司内部信息流程,通过建立适当的制度规范,跟踪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第九条 在公司对外网站上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频道,不定期将公司基本情况,公告、年报、中报等对外披露的内容刊登在公司网站上,以便公司投资者查阅。

第十条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管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宣传自己的发展战略、管理风格、经营情况、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忠诚度,提高企业的价值,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其范围包括:

直接投资者——已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如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等;

潜在投资者——可能投资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影响投资决策媒介——证券分析师,证券网站、报纸等媒介。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并且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到公司进行行业调研,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安排日程及调查接待人员。

第十五条 由公司证券部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证券行业人员、新闻记者的资料,建立证券公司行业调研人员资料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第十六条 不定期组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见面,与投资者面对面的交流,让投资者了解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十八条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并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写出政策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针对重大事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

第二十条 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大活动,可临时形成项目小组,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策划、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与新闻媒体沟通。公司有重大事项举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同时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建立稳定的联系,主动宣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使公司在社会和资本市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开展有利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危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诉讼、重大资产重组、高管人员重大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报董事长审批,必要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票走势发生异常波动时,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被媒体错误报道,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查明情况,并向投资者解释澄清事实。

第二十六条 如公司在资本市场出现其它危机,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并向董事长作出报告,向投资者澄清事实。

第二十七条 主动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避免出现新闻媒体错误、虚假报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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