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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47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及你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市后披露的《关于2021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二次回复”)进行事后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年报显示,你公司主要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液晶显示屏及整机销售……②外销业务:公司接到销售订单后,按订单要求进行设计、采购、生产,产品完工后,按客户时间要求组织仓储部门发货,货物到达海关并装船,取得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二次回复显示,你公司存货-发出商品的主要核算内容是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其中销售给Sceptre的产品为离开天玑智谷仓库运往上海海关,向海关报关后等待船运公司配舱并装船,取得货物提单。你公司发出商品均为未同时达到报关并装船情形。

请你公司说明年报披露的外销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为取得

出口报关单还是装船并取得货物提单,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实际及贸易条款是否不符,是否影响外销业务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二次回复显示,天玑智谷主营业务中,与创维RGB的部分业务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已按照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即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2021年度委托加工业务收入金额为1,775.64万元,占2021年总收入2.72%。你公司报备文件中,天玑智谷作为受托方与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也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4月29日。

请你公司核查2021年天玑智谷作为受托方的委托加工业务情况是否已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如否,请补充相关委托方名称,以及2021年及第四季度天玑智谷受托加工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前述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说明天玑智谷相关委托加工业务收入是否需要根据本所有关规定予以扣除及其理由。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年报显示,你公司并购天玑智谷交易的业绩补偿承诺期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交易对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累积不低于6,4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金额分别2021年1,150万元、2022年2,150万元、2023年3,100万元。天玑智谷2021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2,057.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1,905.30万元。据此,天玑智谷2021年业绩承诺完成率达165.68%。而此前重组问询函回复显示,天玑智谷2021年1-6月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为496.21万元。

请你公司:

(1)结合重组时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盈利预测情况等,说明评估假设、评估时所选取的核心参数及相关测算依据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与预测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需相应调整盈利预测情况;

(2)结合天玑智谷2022年1-3月扣非后净利润实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相关收入、利润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对上述问题(1)、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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