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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于2021年1月1日期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归为“主营业务成本”或“其它业务成本”科目,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统称“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同时在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准则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应会计政策,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1. 变更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将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2. 变更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实施问答和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的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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