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文(2020年5月) | 修订内容(加粗斜体下划线部分) |
1 |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2 |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3 |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 (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 (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4 | 第二十九条 表决 …… (三)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二十九条 表决 …… (三)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