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2022年4月26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
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果某项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则应同时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除此以外,则应根据实际存在的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第五条:
1、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一)、(二)、(四)计算标准计算,所发生的交易所有计
算标准均未达到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任一计算标准达到1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人民币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
2、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三)、(五)计算标准计算,所发生的交易所有计算标准
均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人民币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任一计算标准达到1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人民币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
3、所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及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或者公司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购买或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额(无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如果公司发生的交易仅仅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种另有决定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购买或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额(无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2—4项以外的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准。
第九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的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交易涉及第二条所列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第五条规定。已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类交易除外),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已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但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执行,《关联交易制度》没有规定的,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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