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鉴于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但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出的重要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行业特点和经营需要,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合理,能够更加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以上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