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情况需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