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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1年度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恒宝润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参股的其他单位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之情形。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合格优质的事务所,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

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1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执行,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存在对子公司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缺陷,公司应认真整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继续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内控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完善并加强内部控制的落实情况,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2)第020656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308.27万元,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712.23万元后,2021年度当年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为4,596.04万元。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规定,截止2021年底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2,242.89万元。基于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股东投资者回报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的开展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将持续关注和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落实相应措施的情况,尽快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开展的证券投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实施了风险控制,保证了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2021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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