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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对相关内控制度和控制流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加强内控宣传与学习,构建良好内部控制环境,增强广大员工的内控意识,促使其在公司经营管理及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同时在内控体系实施过程中强化检查、考评和整改措施等,保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2.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对相关内控制度和控制流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加强内控宣传与学习,构建良好内部控制环境,增强广大员工的内控意识,促使其在公司经营管理及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同时在内控体系实施过程中强化检查、考评和整改措施等,保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3.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是□ 否√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及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苏州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深圳飞马大宗科技有限公司等。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及付款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负债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1%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0.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1%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0.5%
营业收入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1%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0.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1%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0.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D、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或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无效;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E、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F、控制环境无效;G、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财务损失金额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错报≤净利润总额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
重大负面影响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是□ 否√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 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是□ 否√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2021年,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能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与风险控制提供保障,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目标。2022年,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持续深化内控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推动内部控制高质量运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 公司重整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1)2020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公司董事会变更为管理人。2020年12月,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执行。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2)自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管理人、重整投资人以及有关方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并于报告期内全面执行完毕《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事项。2021年11月,深圳中院作出了(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

3.2.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及聘任管理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以及聘任经营管理

层事宜,实现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平稳过渡,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永好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面貌焕然一新,有效保障公司经营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3.3. 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况

(1)前期,公司股票交易因审计意见类型、净利润和净资产事项以及公司被申请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不利影响,并于2021年11月获得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股票交易前期因审计意见类型、净利润和净资产事项以及公司被申请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其他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情形。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经公司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12月2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证券简称由“*ST飞马”变更为“飞马国际”,公司股票交易回归常态化。

3.4. 其他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予以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赵力宾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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