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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和要求,勤勉、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本人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21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1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充分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至第三次会议,没有缺席和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上述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部分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有关会议材料,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需要发表意见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2021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2021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21年1月22日,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拟聘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拟聘任人员具备履行相关职务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

经验,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董事会本次聘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一致同意董事会本次聘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事项。

(二)2021年4月28日,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运作情况。我们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积极督促公司不断优化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贯彻执行,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虽然公司2020年度实现盈利,但鉴于公司2020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等的有关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1)除因2016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签订的两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由于国丰江苏未能足额支付租赁物转让款,苏州金融租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富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大同富乔对国丰江苏债务合计12,433.85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以及相关公告。该事项已在以前年度进行了账务处理,不会对公司以后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

(2)公司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批准的对外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香港”)、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和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物流”)以及关联方国丰江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前述担保对象实际提供实际担保余额为42,509.36万元(其中: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50万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759.36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8.81%。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议程序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存在承担或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其中,A、本公司为飞马物流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签订的两笔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由于飞马物流未能偿还借款9,000万元(本金),远东国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飞马物流支付远东国际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等,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截至目前,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以股票进行清偿,相关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B、本公司为飞马香港向CTBC Bank Co., Ltd(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申请最高额1,8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相关贷款897.92万美元(本金),中国信托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一审判令飞马香港、本公司及黄壮勉共同向中国信托银行支付909.41万美元(或支付时等值的港币)以及相关利息、案件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083),中国信托银行就前述事项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如该担保债权经公司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确认,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以股票进行清偿。C、本公司为飞马香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香港分行”)申请3,000万美元授信提供担保,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剩余贷款1,459.97万美元,浦发香港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一审判令本公司对飞马香港欠款本金1,459.97万美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该担保债权经公司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确认,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以股票进行清偿。D、本公司为恺恩资源向Kimura MasterFund Limited(以下简称“Kimura”)申请最高额75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Kimura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法院判令本公司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如该担保债权经公司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

确认,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以股票进行清偿。E、本公司为恺恩资源向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华侨银行向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恺恩资源偿还尚欠贷款(及利息)2,096.09万美元等,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4)。截至目前,恺恩资源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已中止审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如该担保债权经公司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确认,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以股票进行清偿。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已在《重整计划》中预留相应偿债股票资源,上述事项将不会对公司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

(3)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公司存在或有担保事项。根据一审判决,本公司及有关方作出的担保无效,但应就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约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关于签订协议书的公告》,公司与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签订《协议书》,若公司就上述或有担保事项经二审法院裁决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的,新增鼎公司承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予以解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的相关资质以及过往审计经历状况等,我们认为四川华信审计团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具备良好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公允地履行审计机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推荐四川华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与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2020年度审计业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的规定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7、关于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着眼于长远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效保障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21年度公司拟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有助于满足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更好拓展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2020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出具的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

(1)四川华信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董事会对2020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3)我们将积极敦促公司、管理人、重整投资人以及有关各方加快推进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程,争取尽快完成重整计划执行,推动公司回归稳健、可持续发展轨道,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盈利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2021年7月29日,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未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1)除因2016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为公司原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签订的两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由于国丰江苏未能足额支付租赁物转让款,苏州金融租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富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大同富乔对国丰江苏债务合计12,433.85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4)、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以及相关公告。该事项已在以前年度进行了账务处理,不会对公司以后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公司亦已就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向有关担保方开展追偿工作,我们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敦促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公司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批准的对外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香港”)、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以及关联方国丰江苏。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为前述担保对象实际提供实际担保余额为40,751.63万元(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33.54万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418.09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5.21%。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议程序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存在承担或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其中:

①2017年12月本公司为飞马香港向CTB CBank Co.,Ltd(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申请最高额1,8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相关贷款897.92万美元(本金),中国信托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一审判令飞马香港、本公司及黄壮勉共同向中国信托银行支付909.41万美元(或支付时等值的港币)以及相关利息、案件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中国信托银行就前述事项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深圳中院判决本公司对飞马香港未偿还贷款本金897.92万美元以及部分利息费

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信托银行在本公司重整中向公司管理人申报了该担保债权(折合人民币7,230.16万元),如该担保债权经深圳中院确认,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以预留股票向中国信托银行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进一步不利影响。

②2018年1月本公司为飞马香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香港分行”)申请3,000万美元授信提供担保,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剩余贷款1,459.97万美元,浦发香港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2020-077),一审判令本公司对飞马香港欠款本金1,459.97万美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浦发香港分行在本公司重整中向公司管理人申报了该担保债权(折合人民币11,215.43万元),如该担保债权经深圳中院确认,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以预留股票向浦发香港分行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进一步不利影响。

③2018年3月本公司为恺恩资源向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以下简称“Kimura”)申请最高额75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Kimura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6)。法院判令本公司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Kimura在本公司重整中向公司管理人申报了该担保债权(折合人民币6,392.64万元),如该担保债权经深圳中院确认,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以预留的股票向Kimura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进一步不利影响。

④2016年12月公司为恺恩资源向Oversea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Limited(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其后,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

还相关贷款,华侨银行向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恺恩资源偿还尚欠贷款(及利息)2,096.09万美元等,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截至目前,恺恩资源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已中止审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华侨银行在本公司重整中未向公司管理人申报该担保债权。后续,如华侨银行申报该担保债权并经深圳中院确认,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以预留的股票向华侨银行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进一步不利影响。

(3)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公司存在或有担保事项。根据一审判决,本公司及有关方作出的担保无效,但应就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约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关于签订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与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签订《协议书》,若公司就上述或有担保事项经二审法院裁决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的,新增鼎公司承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予以解决。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和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以及专长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王雪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喻言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聘任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王雪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喻言先生为董事会秘书、李敏先生为副总经理。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勤勉履职,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支持,在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履行职责如下: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组织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主任委员责任和义务,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聘任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实施了有效的审查和督导。在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中,本人和其他委员积极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就年报审计相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公司财务人员以及管理层进行充分交流,细致了解具体情况,切实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选举董事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确保了选聘的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并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2021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发展状况、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持续进行关注和跟踪,监督公司落实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积极关注公司披露的公告以及有关媒体信

息,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和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此外,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等培训,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余国权:Harry.yu132@outlook.com

2021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对此表示衷心感谢。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2021年8月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希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

余国权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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