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川华信专(2022)第0307号
目录:
1、防伪标识
2、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3、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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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川华信专(2022)第0307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2021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川华信审(2022)第0037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飞马国际管理层编制的《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飞马国际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飞马国际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飞马国际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 、管理层的责任
飞马国际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2]26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飞马国际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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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飞马国际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2]2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飞马国际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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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由于本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2]26号)中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就此编制了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列示如下:
编制单位: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注营业收入265,727,933.07
246,071,777.50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其中:材料销售收入
118,204.33
140,310.98
炉渣加工承包费
612,654.90
636,017.70
出租资产
23,394.52
23,578.02
其他
732,861.58
885,349.34
732,861.58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小计1,487,115.33
1,685,256.04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264,240,817.74
244,386,521.46
注:其他收入主要系餐费、蒸汽、培训费等收入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