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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控股的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 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分管领导及财务、审计合规、证券事务、规划运营(法务)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机构设在财务部,由财务、审计合规、证券事务、规划运营(法务)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 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财务公司经营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财务公司受到暴恐袭击或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

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

(五)财务公司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财务公司业务中断,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他信息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财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事件; (七)财务公司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八)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处以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业务类处罚;

(九)财务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危机或其他严重问题,对财务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十)财务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十一)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财务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二)其他对财务公司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组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

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及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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