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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预计亏损但实际盈利;预计盈利但实际亏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预计的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与实际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通报批评、警告、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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