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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0.5%、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措施如下 :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此对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以现金方式购买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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