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拟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该议案所涉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符合公司利益。
2、该议案所涉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80.00亿元,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解决其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公司《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阅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过往审计经历状况和诚信记录,我们认为苏亚金诚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苏亚金诚作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四、关于对参股公司中冶新能源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增资事项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中冶集团等公司的产业优势,匹配公司动力锂电池正极原材料需求,保障产品上游供给,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对参股公司的增资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对参股公司中冶新能源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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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哲 周 忆 邱新平 王 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