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及要求,本着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3次,召开股东大会6次(含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如下表:
董事会 | 股东会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应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亲自列席次数 | 请假次数 |
郑新芝 | 1 | 1 | 0 | 0 | 0 | 0 | 0 |
许萍 | 13 | 13 | 0 | 0 | 6 | 6 | 0 |
王志强 | 13 | 12 | 1 | 0 | 6 | 3 | 3 |
林金堂 | 13 | 12 | 1 | 0 | 6 | 5 | 1 |
肖阳 | 13 | 12 | 1 | 0 | 6 | 5 | 1 |
王敏 | 13 | 13 | 0 | 0 | 6 | 5 | 1 |
邓乃文 | 13 | 12 | 1 | 0 | 6 | 3 | 3 |
(注:1、2021年3月25日郑新芝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公司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我们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资料认真研究,了解相关事项的情况并进行讨论,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全部议案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并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都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经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我们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
们认为: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相关融资进行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对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收取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
2、2021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1)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规定,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生产活动等各个环节,具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了公司内外部风险,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出具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关于确认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实际薪酬均未超过《公司董事、监事酬管理制度》规定范围。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曾志远先生其薪酬方案与其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的薪酬方案保持一致。曾志远先生加入华佳彩时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同行业同级别关键核心
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及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制定,其薪酬超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副总经理薪酬范围,但是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除曾志远先生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实际薪酬均未超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范围。
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核查,我们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均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融资租赁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可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相关的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此次拟开展的融租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审批通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3,000万元;报告期末累计审批并尚未到期的担保额度为163,000万元;报告期末累计发生并尚未到期的担保金额为48,716万元,占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8.88%。上述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我们做了专项说明并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就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予以规范。公司相关投资及处置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形。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关于公司2021年度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能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和审计业务连续性的综合考虑,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华佳彩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主要系支持华佳彩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同意此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我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我们同意上述方案及预案。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扩大生产规模,有效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参与本次认购并签署了《华映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体现了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
省电子信息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对此,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鉴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已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华映科技的股份超过华映科技已发行股份的30%,本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新股。”已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8)上述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施政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均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审查,上述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表现,确认其具备履职能力,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施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收取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
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认真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聘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经审阅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未发现候选人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经审查候选人以往的工作经历和工作表现,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候选人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聘任施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关于签订购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将参照同期市场同类可比交易确定,在不高于市场同类可比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我们发表了如下说明和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150,00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人民币35,000万元;报告期末已审批的相关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26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3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6.38%,占公司2021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6.47%。上述担保均履行了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我们发表了如下说明和意见:截至报告期末(1)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为7,998.18万元,为正常经营业务过程发生的。(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报告期末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所致,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了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聚焦主营业务,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本次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关于签订长期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是参照租赁市场行情,在不高于市场同类可比交易价格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同意本次交易。2021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75%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优势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事项。2021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方案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更好地聚焦优势业务, 集中资源落实 “大面板、小模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同意该方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修订事项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进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有效提高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修订事项。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东南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超额达成公司经营目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相关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本次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均不构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关于公司计划实施超额激励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全体员工实施超额激励,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核心员工,并充分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全体员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努力奋斗,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相关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
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三次会议,林金堂先生作为第八届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战略委员会对报告期内公司融资规划及对子公司吸收合并事项进行的研究论证,确保报告期内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郑新芝先生、许萍女士、王志强先生作为第八届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在报告期内定期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经营数据,及时了解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情况。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并与年度审计会计师进行充分有效沟通,确保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二次会议,林金堂先生、肖阳先生、王敏女士、邓乃文先生作为第八届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对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向董事会提名合格人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六次会议,郑新芝先生、王志强先生、肖阳先生、王敏女士作为第八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审核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修订以及相关激励方案进行论证,确保相关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案能够吸引和留住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核心员工。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审阅资料等,深入详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我们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通过电话、面谈的方式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我们认真履行现场工作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勤勉独立,有效履职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独立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案认真审阅,涉及融资事项进行审慎论证,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核讨论,涉及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核说明,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资格进行核查,涉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公司相关决策不会损害到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2021年,我们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积极关注报告期内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经营管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重要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并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主动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市场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督促公司积极同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友好互动。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我们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注重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也在公司的组织下对最新监管规定进行专题学习,以此我们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事项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4、其他说明事项:独立董事郑新芝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以上是我们在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2022年度,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我们将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在2021年度工作中给予的支持,我们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八届独立董事:
许萍 王志强 林金堂 肖阳 王敏 邓乃文
日期: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