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决策程序、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审议的议案 |
2021年4月28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1.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1.关于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2021年8月30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1.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
案的议案; 3.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4.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
2021年10月13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1.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21年10月29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1.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2021年11月10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
2021年度,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各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无损害公司利益和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2021年度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通过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工作中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全面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高级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情况。
(四)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都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产生的,所有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经过检查、核实后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起到较好的风险防控作用。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有效地防止了内幕交易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整提交拟披露公告的情况,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报告披露的情况,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在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2022年工作计划
2022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督促公司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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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