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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指引。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九)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被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应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均为三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前述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在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下设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五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发起人股东大会通过生效。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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