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现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后认为: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