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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300537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公告编号:2022-025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修订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公司决定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感光新材料的研发、开发;印刷线路板用及相关产业用抗蚀感光油墨、感光阻焊油墨及光固化涂料的开发、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感光新材料的研发、开发;印刷线路板用及相关产业用抗蚀感光油墨、感光阻焊油墨及光固化涂料的开发、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涂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拟对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同步修订。

1、《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序号《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1第二条 公司系在原无锡广信感光科技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84366544H。第二条 公司系在原无锡广信感光科技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84366544H。
2新增第十一条 (以下序列号已按序顺延)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无锡广信感光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为:李有明、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民、施美芳、吴育云、毛金桥、符辰丰、刘斌、陈长溪、洪晓锋、疏亿万、聂建军、王志群、陈斌、肖云华、刘增威、杨晓铭、周亚松、冯玉进、曾小军、廖安全、安丰磊、余文祥。各发起人以在无锡广信感光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份额折合股份的方式认缴出资;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及比例为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无锡广信感光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为:李有明、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民、施美芳、吴育云、毛金桥、符辰丰、刘斌、陈长溪、洪晓锋、疏亿万、聂建军、王志群、陈斌、肖云华、刘增威、杨晓铭、周亚松、冯玉进、曾小军、廖安全、安丰磊、余文祥。各发起人以在无锡广信感光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份额折合股份的方式认缴出资;出资时间为2011年9月19日。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及比例为
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302.7584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302.7584万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为7,500万股,占总股本的75%;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2016年度权益分派之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股份总数变更为16,000万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实施完成,总股本增加至19,302.7584万股。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9,302.758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302.7584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5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6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8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0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11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公司股份;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5.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6.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7.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8.重大资产重组; 9.股权激励计划; 1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11.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12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3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1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15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6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7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18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19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0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21第一百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第一百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2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现场检查情况
23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4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5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以下序列号已按序顺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任职要求。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27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由1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推荐候选人产生。
28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9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30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部分章节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2、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备注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制度修订外,公司中其他制度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制度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需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内项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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