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65 号
石华山:
2022年3月3日,你通过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上市至2022年2月28日,你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46.29%下降至41.03%,累计变动幅度为5.26%。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