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无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对我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当期母公司净利润为97,439,352.34
元,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158,748.67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普通股东分配利润124,257,301.68 元,合并报表累计可供股东分派的利润为-18,368,048.51元。
根据《公司章程》181条规定:利润分配的依据是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鉴于公司2021年度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124,257,301.68元,合并报表累计可供股份分配的利润为-18,368,048.51元,同时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需大量的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满足《公司章程》181条规定的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公司拟定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已按相关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对控股分(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较
为有效控制了生产经营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对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财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宝财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宝财公司与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与宝财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宝财公司与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未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与宝财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对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其风险可控。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
管,该报告的编制符合规定要求。另外,公司制定了《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满足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该预案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可行。
独立董事:
牟文 王蓓 杨勇
邓昭平 严洪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