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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2021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的相关情况。

(三)2021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在审阅报告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

制有效。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等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健全了持续、稳定且积极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应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我们认为潘叶江先生、潘垣枝先生、潘浩标先生、潘锦枝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对董事的任职要求;

3、经审阅,我们认为丁云龙先生、孔繁敏先生、周谊女士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中周谊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丁云龙先生、孔繁敏先生、周谊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也未

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4、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5、我们同意上述7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云龙、孔繁敏、周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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