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条 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仅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单户企业担保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因客观情况需要,公司需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的,超股比
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担保业务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融资类担保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财务部,公司项目类担保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该项目的主责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应当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控股子公司除外)索取以下资料:上一年度经审
计的主要财务数据、申请当月最新一期的财务数据、最近一年又一期的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未来一年财务预测、目前借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反担保情况、资产抵押/质押情况、法律诉讼或仲裁情况、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由该项担保的业务主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控股子公司除外)的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等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要素分析,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后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董事长在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预算额度内或根据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签署担保相关协议。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法务等部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组织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签署担保事项相关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担保业务执行及开展情况,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审批的担保预算额度内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由各控股子公司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控股子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仍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
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公司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要求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