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具体如下: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5、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新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沟通,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涉及的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互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