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及内部运作,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24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2 | 第29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29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3 | 第33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第33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4 | 第46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46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5 | 第47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47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
6 | 第54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54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7 | 第55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55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8 | 第56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56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9 | 第62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62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10 | 第8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8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1 | 第86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86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2 | 第88条 公司可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13 | 第103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102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14 | 第113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112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15 | 第116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115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16 | 第117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116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17 | 第133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其他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132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其他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18 | 第134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 第133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 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9.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0.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 |
19 | 第136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 第135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20 |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拟进行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应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5、第7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6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21 | 第150条 本章程第103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5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6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149条 本章程第102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4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5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22 | 第151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150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注:
(1)上述“……”为原文件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2)由于条款的新增和删减,《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