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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成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公告编号:2022-028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做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新增: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持“质量代表所有语言”的经营理念,以质量为本、技术立足,持续服务客户,不断提升公司和股东价值。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删除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四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删除
-新增: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若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新增:第二十七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增: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股东的利益;(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下列义务:(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删除
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删除
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新增: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重大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事项: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法召集。
-新增: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新增:第四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新增: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新增: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五十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第五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删除
第五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删除
会。
-新增: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第四十二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五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五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第五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新增:第六十一条召集人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新增:第六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新增:第六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六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件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公司应当将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股东大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新增: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新增:第七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四)修改公司章程;(五)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收购本公司股份;(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七十三条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最后一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第七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新增:第七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新增: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新增:第八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第八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参加点票。如果主持人不按照异议人的要求进行点票或者不同意异议人参加点票的,该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无效。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新增: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新增: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生效。
-新增: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六十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现任董事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六十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第八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第八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一条董事个人或者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向董事会披露其有关联的具体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予记载。第七十三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第七十四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和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删除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出具意见。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规则、公司治理结构予以调整或责成删除
相关负责人予以执行。
-新增:第八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九十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新增: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第七十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九十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新增:第九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第九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
使下列职权:(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十)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九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作为章程附件。
第七十六条(十六)董事会应当确定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的。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规定。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前述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新增:第九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出具意见。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规则、公司治理结构予以调整或责成相关负责人予以执行。删除
第七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一百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规定:(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九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零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第一百零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八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九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九十二条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董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董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第九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删除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第八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删除
第一百〇九条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一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删除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一十一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第一百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第八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
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二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八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三十条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监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监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利润分配表;(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删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入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向股东分配红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分配政策,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二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删除
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四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事宜予以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分立按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有关的公司登记。删除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需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者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办理。公司因前条第(四)、(六)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五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一百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六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告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一百六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一百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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