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本次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变更的,或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变更的,或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如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得变更通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