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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原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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