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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必要的问询,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没有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效运行。现有的

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因素制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责、权、利的平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独立意见公司为了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2年与稷山农商行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实施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二、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认为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苗茂谦先生、杨庆英女士、匡双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十四、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署:

丁丽萍

江永辉

彭学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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