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永东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有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实施情况,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四)财务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