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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严格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较好地保障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现将202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年度公司召开了5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3、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4、2021年8月2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2021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资产运作、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运作,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关于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能够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3、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2021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意见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

也没有对外担保事项

6、对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的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2021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8、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的意见

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意见

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13、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14、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意见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15、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意见;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对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意见

公司此次拟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此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险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对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意见

公司制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其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此次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公司发展为第一要务,以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使命,坚持独立、公正履职,以自身建设为基础,拓宽监督视野和方法,支持管理层创新管理,为公司持续规范运营和不断创造长期股东价值作出努力。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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