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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议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关于新旧准则衔接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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