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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公告日期:2011-12-14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
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机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
    第六条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内幕
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根据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人员保密注意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
公司的重大发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要求填写。
       本公司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形成决议。公司同时将有关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
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属于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还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有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并上报有关内幕信息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报备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
查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制度的建立、
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
定执行。
    经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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