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要求解释内“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15号解释。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按15号解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说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以上详细内容见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15号解释新旧准则衔接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